西南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电气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各类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预防安全事故,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中,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学科研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学院各实验室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院各实验室和个人必须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学院(本岗位)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使用、管理等具体情况,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并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学院鼓励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院、系所/中心全面负责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学院主要职责为:
(一)对学院危险化学品负安全管理责任,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全面负责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并确定具体的管理人员。分管领导及专管员名单每年更新一次,如有变更,需及时书面报送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基层实验室的安全责任制和责任人,组织编写、修订各基层实验室或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规程的执行。
(三)组织学院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四)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运输、存储、保管、使用、回收等相关工作。
(五)建立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库房,建立完备的危险化学品台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定期对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
(六)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学院危险化学品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有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七)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等部门提供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说明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学院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八)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基层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所有实验场所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有针对性的组织本实验室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三章 申购与运输
第十条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购置工作实行一般危险化学品和国家管制类化学品分级购置。
(一)采购非国家管制类化学品,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学院指派专人到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申购成功后应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采购国家管制类化学品,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实行申购审批制度。基层实验室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核后统一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等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学院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由经营单位负责运输到校内指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运输。
第十二条学院在校内转运少量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小心谨慎、确保安全。气瓶必须使用气瓶推车运输。严禁将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混装运输。严禁将易燃品与助燃品混装运输。
第四章 储存、保管、使用、回收
第十三条学院应设立专(兼)职危险化学品库房保管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库、保管、发放、回收、台账工作。
第十四条学院要对剧毒品、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参照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院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库房,须针对所存储物品的存储要求,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等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学院存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存放,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
第十七条学院应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上报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及库存情况,便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并申请配额。
第十八条基层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按需求领取,必须有完整的使用记录,其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人、使用数量等。有多余或当天使用不完的,必须立即退还库房,严禁使用人自行保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并备有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九条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实验人员使用危险化学品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操作。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过夜、加热、低温、压力和有毒危险性实验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优先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教师对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具有安全指导责任。学生实验前要接受安全培训与考核,参加由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及实验操作安全培训,并参加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学生实验时教师必须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禁师生私自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严禁将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用于非实验用途。
第二十二条学院及实验室,须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和必要保护设施与手段,一旦发生被盗、丢失、流失、泄漏等情况,应立即向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和安全措施。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
第二十三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排放处理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院下属实验室不得私自丢弃或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容器,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并保存好交接单据。凡是科研项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处置费用由项目组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剧毒品的处置,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上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学院,应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处置费用。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严格规范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人员,学院视危害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