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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9年11月25日 00:00 点击数:

电气工程学院实验室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及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逐级负责、重在预防”管理体制,实现从负责人再到直接工作人员的实验室全员安全工作局面。

第三条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督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领导职责

1.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全面负责。。

2.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领导履行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职责,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分管其他工作的学院领导严格履行“一岗五责” ,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员(联络员)职责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校院两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技术;对学院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学院的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3. 经常开展学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发现有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或其他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4.督促学院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确保学院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对于特种设备、危险设施落实安全负责人,有效期届满前向学院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特种设备的按时年检。

6.对学院二级单位和个人的违章违规现象且不予整改的行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情况,及时向学院报告。

第六条 实验室教师(含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代表该室与系、所、中心签订安全责任书,组织实施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3、落实国家、学校和学院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与本室(房间)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规范。

4、检查、维护本室(房间)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完好有效。

5、发现安全隐患,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做好记录。

6、保证本室(房间)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保证本室(房间)的门窗及水电气在下班后处于关闭状态;

8、结合岗位实际,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事故预案程序处理,做好记录、保护现场。

9、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仪器设备、设施。

10、配合学校和学院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11、配合学院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2、外出从事生产活动的各类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遵守属地单位及生产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规定。

13.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导师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各系、所、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落实学院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教职工(含从业人员)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2.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向学院报告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状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保证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落实特种设备、危险设施的安全负责人。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其适用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是各系、所、中心和教职员工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和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问责种类:

1.针对人员:

① 书面检查。违规行为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② 诫勉谈话。由学院对违规行为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③ 通报批评。以一定形式将违规行为人的违规事实等情况在学院内予以公开、点名批评。

④ 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违规行为人丧失参与学校或学院相关评奖评优的资格,或取消违规行为人的职级、职务晋升资格。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⑤ 责令经济赔偿。违规行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学院有权要求违规行为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⑥ 行政、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处分种类及运用依照《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⑦ 移送司法机关。违规行为人具有违法行为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针对各系、所、中心:

① 约谈。由学院对违规行为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② 通报批评。以一定形式将违规单位的违规事实等情况在学院内予以公开、点名批评。

③ 停止实验。对违规单位停止相关的实验活动,进行安全整改。

④ 一票否决。对违规单位取消相关的评奖评优资格。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停止实验、生产,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1.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2.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3.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实验室准入制度、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

4.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或不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5.未按规定储存、摆放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造成安全隐患。

6.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各类仪器设备等。

7.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安全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保密安全、水电气消防(包括防雷、防汛)安全及日常内务安全规定。

8.未对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

9.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本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10.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

11.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12.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13.未按要求张贴大型实验设备、高压电源及交直流电源或贵重、精密实验设备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潜在安全隐患。

14.电气设备及线路未按规范布线,电源及铁壳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安装保护装置,并随意摆放实验台电源、线路及仪器设备。

15.未及时更换绝缘老化或裸露的电气线路,造成火灾隐患。

16.未及时做好实验室清洁整理工作,堵塞消防疏散通道。

17.未保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干燥整洁,造成电气设备的锈蚀和霉变。

18.未妥善保管实验室钥匙和大型精密仪器,防盗措施不到位,造成仪器设备丢失。

19.实验室对防雷接地有特殊要求而未做防雷接地措施或防雷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隐患。20. 实验室安全制度、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等未张贴上墙;

21. 大型精密仪器未设专人保管;

22. 实验室易燃品和助燃品未按照规范进行存储;

23. 实验室内消防器材失效,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不符合要求;

2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存储、领用、登记、回收、废弃处置等环节不符合要求;

25. 无证操作起重设备、叉车、焊接等特种设备;

26. 需要定期检修的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检修。

第十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对相关单位进行停止实验、生产或一票否决,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1.屡次发生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2.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3.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不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4.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给学院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和后果。

5.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以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有义务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6.暴力抗拒学校职能部门、学校实验中心、本单位管理和检查,或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7.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相关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1.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负责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给学校或他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3.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4.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5.由于责任单位未对相关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第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相关规定,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级别安全事故的,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一票否决,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同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1.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从重或加重处理。

1.安全隐患问题或安全生产事件、事故一年内出现二次及以上的。

2.针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和学院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仍不按期整改的。

3.针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经学校或学院告知后,仍不整改的。

第十五条 从事危险品科研人员,因违规造成轻微及以上事故的,停止一切涉及危险品的科研实验至少两年。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已调离岗位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追究。

第十七条 对于在上述行为中存在违法犯罪的,报告学校,由学校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权限

1.学院各单位或师生个人发现有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系、所、中心或学院报告。

2.违反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学院内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或停止实验、生产的,由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违反安全相关规定,需责令赔偿损失的,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的,由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诉与处理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事故级别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由学校或上级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则按照学校或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执行。若有与学校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参照按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